暹华文化研究院在各省、直辖市区域授权成立分院。分院设立须符合本院设立条件和标准,分院享受本院授予的权利,遵守本院章程和义务。
一、分院设立标准:
1.分院建立以每个省、直辖市区域只设一个分院为原则,按区域运营管理。分院隶属于总院领导之下。
2.分院有权在本省、直辖市发展设立下属培训基地(需总院批准方可设立)。
3.分院由总院统一安排挂牌。
4.分院要按照总院的统一部署,在各省、直辖市发展会员入会。分院可介绍广大传统文化爱好者加入本院。分院介绍的入会人员证书由总院统一发放。入会人员的照片、简历等统一在本研究院官方网站发表,并入档案保存。
5.分院的办公经费、办公地点,相关设施等一切费用由分院自行承担。分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院开展各项活动,需要上报总院审核,经总院批准方可实施。
6.各分院制作发布各种形式的推广广告须向总院申报,经总院批准方能投入使用。
二、分院设立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志于我国传统文化弘扬建设和发展者。
2.要有善心和激情,愿意牺牲自己利益,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奉献。
3.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固定办公场地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协会、企业、工作室等。
4.有良好声誉和群众基础,有志于传统文化产业,具有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者。
5.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愿意为广大传统文化爱好者、工作者服务。
6.经暹华文化研究院批准成立的分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在暹华文化研究院指导下,组织团结当地传统文化工作者、爱好者及会员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和工作,按时缴纳管理费。
三、分院权利
1.授予暹华文化研究院分院牌匾。
2.在暹华文化研究院官网开辟分院官网进行宣传和推广。
3.分院有权在本省、直辖市发展会员入会,对会员进行合法规范管理。
4.经总院审核批准,分院可在研究院经营范围内自行举办传统文化类活动。
5.分院有权在本省、直辖市发展设立下属培训基地(经总院批准方可设立)。
6.享受暹华文化研究院各种活动的参与优先权。
7.总院为分院举办各种传统文化活动提供帮助和指导。
四、分院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遵守暹华文化研究院《章程》;
3.执行本研究院决议;
4.完成本研究院交予的任务;
5.维护本研究院合法权益;
6.按时交纳会费;
7.向本研究院反应真实情况,提供真实资料;
五、分院设立流程
1.填写《暹华文化研究院分院申请表》(可在本院官网下载)。
2.提交个人身份证、简历、荣誉证书及其他证件复印件。
3.提交个人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个人画册、宣传资料等。
4.提交创作场地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5.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研究院审核批准,签署《分院设立协议》。
7.发放“暹华文化研究院***分院“牌匾。